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41號聲請人 黃啟韋 代理人應宗勳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映齊貿易有限公司( 杜婷媛 )華泰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10年2月10日79,279元AB00000002映齊貿易有限公司(杜婷媛)華泰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10年1月10日148,648元AB00000003映齊貿易有限公司(杜婷媛)華泰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09年12月10日97,454元A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