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295號聲請人 陳文斌 代理人 陳建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聲請人聲請代受監護宣告人 柯美 如處分其繼承之財產,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以裁定命應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並應提出原本或正本),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其聲請,詎該通知已於111年11月25日分別送達於聲請人居所地(即其陳報之實際住居地)及其代理人,然聲請人僅補正附表七事項,而附表一至六則均未提出,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聲請人準備一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合程式,並因欠缺當事人協力,致本院無從判斷,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其後,聲請人如認有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之必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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