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295號聲請人 陳文斌 代理人 陳建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美 如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代受監護宣告人 柯美如 處分其繼承之財產;惟聲請人未說明其與相對人間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據,亦未提出相關繼承資料,又未釋明所提出之分割方案係無不利益受監護宣告人之證據資料,及若獲得補償後將存入受監護宣告人何帳號帳戶中,而均有補正之必要,爰酌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許怡雅附表(請提出原本或正本):
一、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人等之戶籍資料以供核對。
二、被繼承人除戶資料。
三、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
四、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應由全體繼承人及柯美如監護人均簽章(受監護宣告人柯美如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法定應繼分,若小於其應繼分,需說明該協議有何「為受監護宣告人柯美如之利益或考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為佐)。
五、被繼承人之遺產房地附近之實價登錄資料(可提出網路搜尋資料,以證明找補金額並無不利益於受監護宣告人柯美如)。
六、說明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柯美如監護人與否;又是否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提出財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
七、說明受監護宣告人柯美如繼承取得之款項將匯入柯美如何銀行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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