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植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13號原告 楊淑美 訴訟代理人 陳玲偉 被告 林靜毅 牙醫診所即林靜毅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植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醫事法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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