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663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步航 被上訴人即原告 方燦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606元(計算式:房屋遷讓返還被上訴人部分376,606元+給付被上訴人積欠租金部分
122萬元=1,596,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