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岱烽 、 王月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簽訂貸款契約書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岱烽 、 王月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簽訂貸款契約書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