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62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潘珮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珮琳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①新臺幣(下同)67,874元及自10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②104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310,000元,欠款本金為276,798元,自10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344,672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
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626號利息:
┌──┬────────┬───┬──────┬─────┬────────┐│本金│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67,874元│潘珮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月12日│││├──┼────────┼───┼──────┼─────┼────────┤│002│新臺幣276,798元│潘珮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88│││││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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