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圖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間某日起至96年3月13日止(聲請書誤載為94年10月某日)犯刑法第268條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283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13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