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91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進昌 選任辯護人 林浩傑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7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金融卡請予發還等語。
二、經查,本院受理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劉進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所述之金融卡並未扣案,是本院即無從諭知發還,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