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上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9月2日以法矯字第098003398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8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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