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919號
102年度司促字第5925號102年度司促字第6003號102年度司促字第6009號102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102年度司促字第6164號102年度司促字第6170號102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102年度司促字第6269號102年度司促字第6275號102年度司促字第6281號102年度司促字第6287號102年度司促字第62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 高信隆 (102年度司促字第5919號)、 吳家瑜 (102年度司促字第5925號)、 彭存仁 (102年度司促字第6003號)、郭朝平(102年度司促字第6009號)、 許伊莉 (102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陳俊龍 (102年度司促字第6164號)、 張益銓 (102年度司促字第6170號)、 張閔雯 (102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 周盈妤 (102年度司促字第6269號)、 徐妤雅 (102年度司促字第6275號)、李豐獻(102年度司促字第6281號)、 蔡汶宜 (102年度司促字第6287號)、 林孝濬 (102年度司促字第6293號)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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