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5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53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79號),判處罰金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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