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08號原告百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燕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2,99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4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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