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告裕順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玲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078元,應繳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雅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