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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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昌憲 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絲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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