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23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邀同甲○○、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0月5日、94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10萬元,到期日為101年10月25日、102年8月25日,利息第一年按年利率3%固定計息,第二年起依照本行當時公告指標利率加1.75%計息,【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8年,自撥款日起,於每年8月25日付息一次,並自95年8月26日起分6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上開貸款,其中任何一期攤償還延遲,則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到期,應即清償積欠債務,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323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吳│自民國99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6%│││53862│ 家旻鄭詠 │月25日起│││││元│憲││││├──┼───┼─────┼──────┼──────┼───────┤│2│新臺幣│甲○○,吳│自民國99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26%│││60619│家旻,鄭詠│月25日起│││││元│憲││││└──┴───┴─────┴──────┴──────┴───────┘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吳│自民國99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862│家旻,鄭詠│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吳│自民國99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0619│家旻,鄭詠│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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