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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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4號聲請人 李仲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