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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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70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顏珮伃
一、⑴(現金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肆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易貸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叁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貳萬壹仟捌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7月1日起陸續向案外人台新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上述各項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嗣後原債權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惟債務人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