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林大鈞 被告 鄭雅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游秀雯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