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54號原告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守華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 王昱勝 為代表人(按應為訴訟代理人之誤),應檢附委任狀及王昱勝具有律師資格之證明文件,若王昱勝不具律師資格,本院將無從准許其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
二、原告起訴狀係由王昱勝署名為撰狀人,原告代表人(即法定代理人)陳守華並未署名,且未蓋原告公司及其代表人印章,應予補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怡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