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435號原告 林蓮池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複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蔡仲威 律師被告 吳三 慶
吳三朝 吳三富 吳三為 吳錦 吳梅 張吳 也 吳綢 吳烏甜 吳腰 吳連三 吳切 吳美 吳網 吳嬌 梅吳 宗賢 吳進 生 吳進長 吳珠 陳 吳香 吳林 省 吳進松 吳 進益 吳進烈 吳進標 吳笑 林杉 林阿煌 林麗雲 紀俊喜 紀 勇全 紀君燕 劉罕 吳瑞 華吳 淑華 吳淑靜 吳明 珊 陳鈴誼 陳慧誼 吳金門 吳金城 吳國生 吳瑞淑 吳秀 蘭 吳雀芬 陳 吳秀琴 吳騰耀 吳朝 嘉 林炳松 林炳洲 林碧霞 林碧梅 徐 麗華 吳婷柔 吳志立 吳献修 吳靜儀 吳家豪 吳菁菁 吳靜婷 柯松秀 吳依屏 吳吉雄 吳 婷君 吳憶如 盧麗珠 吳佰荏 吳若婷 吳 孟宗 吳孟松 吳媛淳 曹永全 曹維峻 曹 瑋玲 吳朝 吳進益 陳金箱 林國 政 林根池 林根水 林月珠 林愛 林 梅芳 曾火爐 鄭阿綢 陳 芝穎 陳順健 王忠文 蔡宜珊 蔡宜潔 吳耕山 吳炎山 吳埤 蔡吳娥 吳江波 陳吳棉 吳 蔡豆 吳江焜 吳正 吳江福 吳長 劉吳瑾 吳四通 陳吳遷 吳清路 吳乖 吳罕 陳束占 吳樹根 吳𢙨 吳麗珠 吳麗花 吳 詩蒕 吳雅玲 (原名 吳好時 )兼訴訟代理 吳海 人被告吳 綉鳳
何 吳秀滿 吳秀蓮 胡 海助 胡俊茂 胡俊財 胡美 光 胡美英 胡美珍 吳東華 吳廣 文 吳廣橋 吳墩欽 吳淑梅 馬 吳玉茹 吳京茹 陳色梅 吳洙萍 吳璧鍾 吳岫青 黃耀西 黃兆熹 黃雯娟 蔡健生 蔡清元 蔡清山 蔡 菁卉 吳彩琴 吳長更 吳長治 吳新營 吳良 歲 陳吳朱 陳吳梅 張雲香 吳明忠 吳明輝 吳明衍 吳黃素玲 吳富雄 吳雅慧 吳 麗珍 林妙秋 吳彥儒 吳宜庭 王 慶煌 兼法定代理 王明吉 人
吳東門 王 吳瞱 陳 吳謹 吳香 李吳較額 吳佩芳 吳啟川 吳昭松 吳炮 林金聰 林綉娥 陳林秀美 法定代理人 陳瑞鋒 被告 林家伊
林怡汝 陳百樂 陳麗 華 陳小娟 陳重智 吳卿 吳心 洪志龍 陳來好 吳夜南 洪 葉淑雲 吳燕三 吳清華 吳金堆 吳王哖 吳聰 吉 吳聰順 吳聰鴻 黃 吳服絹 吳鳳 兒 吳戊杞 吳壬申 吳聰偉 吳聰孟 江支 琁 江靜 芳 江靜蓉 江靜芬 江靜子 江靜蕙 江衍茂 吳昭吉 吳聰明 吳聰禮 吳正道 吳正壽 吳林 玉鑾 訴訟代理人 吳貳 被告 吳子文
吳澤 吳連馨 吳鴻章 陳秀 月 吳明發 吳侑霖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寶雪 住臺中市○○區○○里鎮○街○○號被告 陳素碧
阮 吳素琴 吳義修 吳義興 吳素卿 吳素真 吳世賢 吳景賢 吳素娟 吳素瓊 蔡燈洋 蔡美穗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世遠 被告 吳碧玉
陳 吳月雀 陳葉罕 葉彩蓮 葉彩鳳 葉淑媛 葉國璋 葉國泰 葉寶媛 葉桂枝 徐 葉桂花 黃柑 葉國力 陳黃照 魏葉月治 許葉寶 陳苹茹 吳柏諺 法定代理人 范以樂 被告 洪玉昭
吳富昇 吳煙木 吳敏順 吳敏富 吳金香 吳金敏 吳柏榕 陳惠萍 吳秀英 吳文得 吳月盆 吳水金 蔡明男 蔡宜芳 蔡宜純 高秀鸞 吳麗月 吳明河 王泉 林 王瓊盞 王罔 市 張明裕 張登榮 張惠嘉 蔡佩姍 陳秀美 陳麗花 陳國龍 陳秀玉 陳秀珠 陳秀梅 陳白東 吳振炎 吳過 蔡吳嬌 吳紡 吳正三 吳亮 吳文章 吳文樟 吳建騰 林秀春 吳 明松 吳佳萍 吳姿葶 吳振坤 吳振南 吳江水 陳淑青 受告知訴訟林財乞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吳三慶 、吳三朝、吳三富、吳三為、吳錦、吳梅、張 吳也 、吳綢、吳烏甜、吳腰、吳連三、吳切、吳美、吳網、 吳嬌梅 、 吳宗賢 、吳進長、 吳進生 、吳珠、 陳吳香 、 吳林省 、劉罕、吳進松、吳進益、吳進烈、吳進標、吳笑、林杉、林阿煌、林麗雲、紀俊喜、 紀勇全 ,紀君燕、陳鈴誼、陳慧誼、 吳瑞華 、 吳淑華 、吳淑靜、 吳明珊 應就被繼承人 吳板 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四三二○○分之三六○,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金門、吳國生、吳金城、吳瑞淑、 吳秀蘭 、吳雀芬、 陳吳秀琴 、吳騰耀、吳 朝嘉 、林炳松、林炳洲、林碧霞、林碧梅、 徐麗華 、吳志立、吳献修、吳婷柔、吳家豪、吳菁菁、吳靜儀、吳靜婷、柯松秀、吳吉雄、 吳婷君 、吳憶如、吳依屏、盧麗珠、吳佰荏、 吳孟宗 、吳孟松、吳若婷、吳媛淳、曹永全、 曹瑋玲 、曹維峻應就被繼承人 吳沙 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四三二○○分之一八○○,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朝、陳金箱、吳進益、 林國政 、林根池、林根水、林月珠、林愛、 林梅芳 、曾火爐、鄭阿綢、 陳芝穎 、陳順健、王忠文、蔡宜珊、蔡宜潔應就被繼承人 吳烏欉 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四三二○○分之四八○,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耕山、吳炎山、吳埤、蔡吳娥、吳江波、陳吳棉、 吳蔡豆 、吳江焜、吳正、吳江福、吳長、 劉吳瑾應 就被繼承人 吳田 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四三二○○分之七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四通、陳吳遷應就被繼承人 吳火 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份比例四三二○○分之七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清路、吳乖、吳罕、陳束占、吳海、吳樹根、吳𢙨、吳麗珠、吳麗花、 吳詩 蒕、吳雅玲應就被繼承人 吳龜理 所有坐落之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四三二○○分之七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吳綉鳳 、 何吳秀滿 、吳秀蓮、 胡海助 、胡俊茂、 胡健財 、 胡美光 、胡美英、胡美珍應就被繼承人 吳冬 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四三二○○分之七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耕山、吳炎山、吳埤、蔡吳娥、吳江波、陳吳棉、吳蔡豆、吳江焜、吳正、吳江福、吳長、劉吳瑾、吳四通、陳吳遷、吳綉鳳、何吳秀滿、吳秀蓮、胡海助、胡俊茂、胡健財、胡美光、胡美英、胡美珍、吳清路、吳乖、吳罕、陳束占、吳海、吳樹根、吳𢙨、吳麗珠、吳麗花、 吳詩蒀 、吳雅玲應就被繼承人 吳木 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例四三二○○分之七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東華、 吳廣文 、吳廣橋、吳墩欽、吳淑梅、 馬吳玉茹 、吳京茹、陳色梅、吳洙萍、 吳壁鍾 、吳岫青、黃耀西、黃兆熹、黃雯娟、蔡健生、蔡清山、蔡清元、 蔡菁卉 應就被繼承人吳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五四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長更、吳長治、吳新營、 吳良歲 、陳吳朱、陳吳梅、張雲香、吳明忠、吳明輝、吳明衍、吳黃素玲、吳富雄、吳雅慧、 吳麗珍 、林妙秋,吳宜庭、吳彥儒、王明吉、 王慶煌 應就被繼承人 吳恊 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份比例一九二○分之十六,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東門、吳啟川、吳昭松、 王吳瞱 、 陳吳謹 、吳香、李吳較額、吳佩芳應就被繼承人 吳澤龍 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一九二○分之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炮、林金聰、林綉娥、陳林秀美、林家伊、林怡汝、陳百樂、 陳麗華 、陳小娟、陳重智應就被繼承人吳進(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一九二○分之十六,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王哖、 吳聰吉 、吳聰順、吳聰鴻、 黃吳服絹 、 吳鳳兒 應就被繼承人 吳邦貴 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一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江支琁 、 江靜芳 、江靜蓉、江靜芬、江靜子、江靜蕙、江衍茂應就被繼承人江 王美珠 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三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過、蔡吳嬌、吳紡、吳正三、吳亮、吳文章、吳文樟、吳建騰、林秀春、 吳明松 、吳佳萍、吳姿葶應就被繼承人 吳溫 所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四三二○○分之九○○,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地號,面積一二四三平方公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款按如附表所示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吳三慶、吳三富、吳三為、吳錦、吳梅、 張吳也 、吳綢、吳烏甜、吳腰、吳連三、吳切、吳美、吳網、吳嬌梅、吳宗賢、吳進生、吳進長、吳珠、陳吳香、吳林省、吳進松、吳進益、吳進烈、吳進標、吳笑、林杉、林阿煌、林麗雲、紀俊喜、紀勇全、紀君燕、劉罕、吳瑞華、吳淑華、吳淑靜、吳明珊、陳鈴誼、陳慧誼、吳金門、吳國生、吳金城、吳瑞淑、吳秀蘭、吳雀芬、陳吳秀琴、吳騰耀、 吳朝嘉 、林炳松、林炳洲、林碧霞、林碧梅、徐麗華、吳婷柔、吳志立、吳献修、吳靜儀、吳家豪、吳菁菁、吳靜婷、柯松秀、吳依屏、吳吉雄、吳婷君、吳憶如、盧麗珠、吳佰荏、吳若婷、吳孟宗、吳孟松、吳媛淳、曹永全、曹維峻、曹瑋玲、吳朝、吳進益、陳金箱、林國政、林根池、林根水、林月珠、林愛、林梅芳、曾火爐、鄭阿綢、陳芝穎、陳順健、王忠文、蔡宜珊、蔡宜潔、吳耕山、吳炎山、吳埤、蔡吳娥、吳江波、陳吳棉、吳蔡豆、吳江焜、吳正、吳江福、吳長、劉吳瑾、吳四通、陳吳遷、吳清路、吳乖、吳罕、陳束占、吳海、吳樹根、吳𢙨、吳麗珠、吳麗花、 吳詩蒕 、吳雅玲、吳綉鳳、何吳秀滿、吳秀蓮、胡海助、胡俊茂、胡健財、胡美光、胡美英、胡美珍、吳東華、吳廣文、吳廣橋、吳墩欽、吳淑梅、馬吳玉茹、吳京茹、陳色梅、吳洙萍、吳璧鍾、吳岫青、黃耀西、黃兆熹、黃雯娟、蔡健生、蔡清元、蔡清山、蔡菁卉、吳彩琴、吳長更、吳長治、吳新營、吳良歲、陳吳朱、陳吳梅、張雲香、吳明忠、吳明輝、吳明衍、吳黃素玲、吳富雄、吳雅慧、吳麗珍、林妙秋、吳彥儒、吳宜庭、王慶煌、王明吉、吳東門、王吳瞱、陳吳謹、吳香、李吳較額、吳佩芳、吳啟川、吳昭松、吳炮、林金聰、林綉娥、陳林秀美、林家伊、林怡汝、陳百樂、陳麗華、陳小娟、陳重智、吳卿、吳心、洪志龍、陳來好、吳夜南、 洪葉淑雲 、吳燕三、吳清華、吳金堆、吳王哖、吳聰吉、吳聰順、吳聰鴻、黃吳服絹、吳鳳兒、吳戊杞、吳壬申、吳聰偉、吳聰孟、江支琁、江靜芳、江靜蓉、江靜芬、江靜子、江靜蕙、江衍茂、吳昭吉、吳聰明、吳聰禮、吳正道、吳正壽、吳子文、吳澤、吳連馨、吳鴻章、吳侑霖、陳素碧、 阮吳素琴 、吳義修、吳義興、吳素卿、吳素真、吳世賢、吳景賢、吳素娟、吳素瓊、蔡燈洋、蔡世遠、吳碧玉、 陳吳月雀 、陳葉罕、葉彩蓮、葉彩鳳、葉淑媛、葉國璋、葉國泰、葉寶媛、葉桂枝、 徐葉桂花 、黃柑、葉國力、陳黃照、魏葉月治、許葉寶、陳苹茹、吳柏諺、洪玉昭、吳富昇、吳煙木、吳敏順、吳敏富、吳金敏、吳柏榕、陳惠萍、吳秀英、吳文得、吳月盆、吳水金、蔡明男、蔡宜芳、蔡宜純、高秀鸞、吳麗月、吳明河、王泉、 林王瓊盞 、 王罔市 、張明裕、張登榮、張惠嘉、蔡佩姍、陳秀美、陳麗花、陳國龍、陳秀玉、陳秀珠、陳秀梅、陳白東、吳振炎、吳過、蔡吳嬌、吳紡、吳正三、吳亮、吳文章、吳文樟、吳建騰、林秀春、吳明松、吳佳萍、吳姿葶、吳振坤、陳淑青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1,243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如附表所示之當事人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其中登記共有人吳板、吳沙、吳烏欉、吳田、吳火、吳龜理、吳冬、吳木、吳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吳恊、吳澤龍、吳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吳邦貴、 江王美珠 、吳溫已死亡, 惟渠 等之繼承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又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所佔比例皆微,縱以土地之面積予以分割,每人得分配之面積皆不足建築一棟房屋或為有經濟價值之開發利用,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故若得將系爭土地整筆變價分割,以利整合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應較符合經濟利益。惟系爭土地部分共有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致無法以協議分割之方式進行分割,且系爭共有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少割或以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等情,原告爰依民法第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並於本件一併訴請已歿之登記共有人吳板、吳沙、吳烏欉、吳田、吳火、吳龜理、吳冬、吳木、吳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吳恊、吳澤龍、吳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吳邦貴、江王美珠、 吳溫之 全體繼承人就前開被繼承人所遺留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併辦理繼承登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吳彩琴、洪志龍、 吳林玉鑾 、吳正三、吳振南、吳江水 陳秀月 、吳明發、吳三朝、吳金香,皆稱同意變價分割。
㈡被告吳三慶、吳三富、吳三為、吳錦、吳梅、張吳也、吳綢
、吳烏甜、吳腰、吳連三、吳切、吳美、吳網、吳嬌梅、吳宗賢、吳進生、吳進長、吳珠、陳吳香、吳林省、吳進松、吳進益、吳進烈、吳進標、吳笑、林杉、林阿煌、林麗雲、紀俊喜、紀勇全、紀君燕、劉罕、吳瑞華、吳淑華、吳淑靜、吳明珊、陳鈴誼、陳慧誼、吳金門、吳國生、吳金城、吳瑞淑、吳秀蘭、吳雀芬、陳吳秀琴、吳騰耀、吳朝嘉、林炳松、林炳洲、林碧霞、林碧梅、徐麗華、吳婷柔、吳志立、吳献修、吳靜儀、吳家豪、吳菁菁、吳靜婷、柯松秀、吳依屏、吳吉雄、吳婷君、吳憶如、盧麗珠、吳佰荏、吳若婷、吳孟宗、吳孟松、吳媛淳、曹永全、曹維峻、曹瑋玲、吳朝、吳進益、陳金箱、林國政、林根池、林根水、林月珠、林愛、林梅芳、曾火爐、鄭阿綢、陳芝穎、陳順健、王忠文、蔡宜珊、蔡宜潔、吳耕山、吳炎山、吳埤、蔡吳娥、吳江波、陳吳棉、吳蔡豆、吳江焜、吳正、吳江福、吳長、劉吳瑾、吳四通、陳吳遷、吳清路、吳乖、吳罕、陳束占、吳海、吳樹根、吳𢙨、吳麗珠、吳麗花、吳詩蒕、吳雅玲、吳綉鳳、何吳秀滿、吳秀蓮、胡海助、胡俊茂、胡健財、胡美光、胡美英、胡美珍、吳東華、吳廣文、吳廣橋、吳墩欽、吳淑梅、馬吳玉茹、吳京茹、陳色梅、吳洙萍、吳璧鍾、吳岫青、黃耀西、黃兆熹、黃雯娟、蔡健生、蔡清元、蔡清山、蔡菁卉、吳長更、吳長治、吳新營、吳良歲、陳吳朱、陳吳梅、張雲香、吳明忠、吳明輝、吳明衍、吳黃素玲、吳富雄、吳雅慧、吳麗珍、林妙秋、吳彥儒、吳宜庭、王慶煌、王明吉、吳東門、王吳瞱、陳吳謹、吳香、李吳較額、吳佩芳、吳啟川、吳昭松、吳炮、林金聰、林綉娥、陳林秀美、林家伊、林怡汝、陳百樂、陳麗華、陳小娟、陳重智、吳卿、吳心、陳來好、吳夜南、洪葉淑雲、吳燕三、吳清華、吳金堆、吳王哖、吳聰吉、吳聰順、吳聰鴻、黃吳服絹、吳鳳兒、吳戊杞、吳壬申、吳聰偉、吳聰孟、江支琁、江靜芳、江靜蓉、江靜芬、江靜子、江靜蕙、江衍茂、吳昭吉、吳聰明、吳聰禮、吳正道、吳正壽、吳子文、吳澤、吳連馨、吳鴻章、吳侑霖、陳素碧、阮吳素琴、吳義修、吳義興、吳素卿、吳素真、吳世賢、吳景賢、吳素娟、吳素瓊、蔡燈洋、蔡世遠、吳碧玉、陳吳月雀、陳葉罕、葉彩蓮、葉彩鳳、葉淑媛、葉國璋、葉國泰、葉寶媛、葉桂枝、徐葉桂花、黃柑、葉國力、陳黃照、魏葉月治、許葉寶、陳苹茹、吳柏諺、洪玉昭、吳富昇、吳煙木、吳敏順、吳敏富、吳金敏、吳柏榕、陳惠萍、吳秀英、吳文得、吳月盆、吳水金、蔡明男、蔡宜芳、蔡宜純、高秀鸞、吳麗月、吳明河、王泉、林王瓊盞、王罔市、張明裕、張登榮、張惠嘉、蔡佩姍、陳秀美、陳麗花、陳國龍、陳秀玉、陳秀珠、陳秀梅、陳白東、吳振炎、吳過、蔡吳嬌、吳紡、吳亮、吳文章、吳文樟、吳建騰、林秀春、吳明松、吳佳萍、吳姿葶、吳振坤、陳淑青,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原告如於本件訴訟中,請求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為附表所示之當事人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亦如附表所示,其中登記共有人吳板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吳三慶、吳三朝、吳三富、吳三為、吳錦、吳梅、張吳也、吳綢、吳烏甜、吳腰、吳連三、吳切、吳美、吳網、吳嬌梅、吳宗賢、吳進長、吳進生、吳珠、陳吳香、吳林省、劉罕、吳進松、吳進益、吳進烈、吳進標、吳笑、林杉、林阿煌、林麗雲、紀俊喜、紀勇全,紀君燕、陳鈴誼、陳慧誼、吳瑞華、吳淑華、吳淑靜、吳明珊等39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登記共有人吳沙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吳金門、吳國生吳金城、吳瑞淑、吳秀蘭、吳雀芬、陳吳秀琴、吳騰耀、吳朝嘉、林炳松、林炳洲、林碧霞、林碧梅、徐麗華、吳志立、吳献修、吳婷柔、吳家豪、吳菁菁、吳靜儀、吳靜婷、柯松秀、吳吉雄、吳婷君、吳憶如、吳依屏、盧麗珠、吳佰荏、吳孟宗、吳孟松、吳若婷、吳媛淳、曹永全、曹瑋玲、曹維峻等35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登記共有人吳烏欉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吳朝、陳金箱、吳進益、林國政、林根池、林根水、林月珠、林愛、林梅芳、曾火爐、鄭阿綢、陳芝穎、陳順健、王忠文、蔡宜珊、蔡宜潔等16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登記共有人吳田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吳耕山、吳炎山、吳埤、蔡吳娥、吳江波、陳吳棉、吳蔡豆、吳江焜、吳正、吳江福、吳長、劉吳瑾等12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登記共有人吳火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吳四通、陳吳遷等2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登記共有人吳龜理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吳清路、吳乖、吳罕、陳束占、吳海、吳樹根、吳𢙨、吳麗珠、吳麗花、吳詩蒕、吳雅玲等11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登記共有人吳冬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吳綉鳳、何吳秀滿、吳秀蓮、胡海助、胡俊茂、胡健財、胡美光、胡美英、胡美珍等9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登記共有人吳木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吳耕山、吳炎山、吳埤、蔡吳娥、吳江波、陳吳棉、吳蔡豆、吳江焜、吳正、吳江福、吳長、劉吳瑾、吳四通、陳吳遷、吳綉鳳、何吳秀滿、吳秀蓮、胡海助、胡俊茂、胡健財、胡美光、胡美英、胡美珍、吳清路、吳乖、吳罕、陳束占、吳海、吳樹根、吳𢙨、吳麗珠、吳麗花、吳詩蒀、吳雅玲等34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登記共有人吳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吳東華、吳廣文、吳廣橋吳墩欽、吳淑梅、馬吳玉茹、吳京茹、陳色梅、吳洙萍、吳壁鍾、吳岫青、黃耀西、黃兆熹、黃雯娟、蔡健生、蔡清山、蔡清元、蔡菁卉等18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登記共有人吳恊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吳長更、吳長治、吳新營、吳良歲、陳吳朱、陳吳梅、張雲香、吳明忠、吳明輝、吳明衍、吳黃素玲、吳富雄、吳雅慧、吳麗珍、林妙秋,吳宜庭、吳彥儒、王明吉、王慶煌等19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登記共有人吳澤龍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吳東門、吳啟川、吳昭松、王吳瞱、陳吳謹、吳香、李吳較額、吳佩芳等8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登記共有人吳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吳炮、林金聰、林綉娥、陳林秀美、林家伊、林怡汝、陳百樂、陳麗華、陳小娟、陳重智等10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登記共有人吳邦貴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吳王哖、吳聰吉、吳聰順、吳聰鴻、黃吳服絹、吳鳳兒等6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登記共有人江王美珠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江支琁、江靜芳、江靜蓉、江靜芬、江靜子、江靜蕙、江衍茂等7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登記共有人吳溫已死亡,惟其之繼承人即被告吳過、蔡吳嬌、吳紡、吳正三、吳亮、吳文章、吳文樟、吳建騰、林秀春、吳明松、吳佳萍、吳姿葶等12人並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故系爭土地因部分共有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致無法以協議分割之方式進行分割,且系爭共有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少割或以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等情,業經原告提出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影本、系爭土地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明細表影本、系爭土地登記共有人吳板、吳沙、吳烏欉、吳田、吳火、吳龜理、吳冬、吳木、吳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吳恊、吳澤龍、吳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吳邦貴、江王美珠、吳溫繼承系統表各乙份為證,且為被告吳彩琴、洪志龍、吳林玉鑾、吳正三、吳振南、吳江水陳秀月、吳明發、吳三朝、吳金香等人所不爭執,是原告訴請就系爭土地為裁判分割時,併請求上開共有人之繼承人被告辦理繼承登記,揆諸上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又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及第82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如附表所示之共有人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兩造間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前述土地登記謄本在卷為憑,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再按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
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公平決定之。經查,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所佔比例皆微,縱以土地之面積予以分割,每人得分配之面積皆不足建築一棟房屋或為有經濟價值之開發利用,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且為被告吳彩琴、洪志龍、吳林玉鑾、吳正三、吳振南、吳江水、陳秀月、吳明發、吳三朝、吳金香等人所不爭執。是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除原告提出變價分割外,未有其他共有人提出任何分割方案,且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皆低,若強予原物分割,將導致土地過於細分,亦不利於使用,為公平平衡各共有人之權益及土地之利用,應認以原告主張之變價分割之方案較為妥適,從而,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法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兩造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且未定有不分割協議,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屬合法。而登記共有人吳板、吳沙、吳烏欉、吳田、吳火、吳龜理、吳冬、吳木、吳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吳恊、吳澤龍、吳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吳邦貴、江王美珠、吳溫等人已死亡,惟渠等之繼承人皆未依法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欲分割系爭土地同時請求渠等就被繼承人吳板、吳沙、吳烏欉、吳田、吳火、吳龜理、吳冬、吳木、吳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吳恊、吳澤龍、吳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吳邦貴、江王美珠、吳溫所遺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至十五項所示。而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本院審酌前開共有土地之性質、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利益之均衡等情狀,認為系爭土地以變價分割由各共有人分配其價金(即變價所得價金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方式為分割,較為妥當,爰判決如主文第十六項所示。
五、復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告知訴訟人於系爭地號土地上,就被告吳清華應有部分之所有權,設定有本金最高限額800萬元之抵押權,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就系爭地號土地為有利害關係,既經原告聲請為告知訴訟,並經本院依法合法通知,受告知訴訟人未到庭,亦未具狀陳報意見,揆諸上揭規定,前揭抵押權僅能存於分割後被告吳清華所取得分配之金額,合併說明。又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裁判分割共有物祇要依據民法第824條規定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分割之結果為何,於法院未為判決前,究係原物、變價分割,或部分原物、部分變價分割,或原物分割搭配補償金與部分共有人等等之方式,本無定論。故所謂「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亦將有種種不同之型態,方有民法第824條之1第3、4、5項之規定,對於不同型態之分割方式,將抵押權之移存方式及效果明文定之;況且,同條第2項但書各款所規定之權利人即係抵押權人,不論係出於同意分割方法、參加訴訟、受共有人(含原、被告)告知訴訟,基本上僅為利害關係人、參加人、受告知訴訟人,尚非原、被告可比,其等雖得於訴訟程序中陳述並得為自己及被參加人或告知訴訟人為一定訴訟行為,惟並無當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且,於上開條文增訂前,參酌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原來共有物分割(包含協議、裁判分割),關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即得徵由抵押權人之同意後為之,與增訂條文所指「權利人同意分割」意旨約略相符,而上開土地登記規則,並無庸於裁判分割訴訟上為任何主張。綜上所述,如題旨,關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祇要符合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結論),附為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設有規定。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在性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不同,故由被告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爰諭知如主文第十七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2項、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晴芬附表:各共有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編號│共有人│權利範圍│├──┼──────────┼───────┤│1│ 吳板之 繼承人吳三慶、│360/43200│││吳三朝、吳三富、吳三││││為、吳錦、吳梅、張吳││││也、吳綢、吳烏甜、吳││││腰、吳連三、吳切、吳││││美、吳網、吳嬌梅、吳││││宗賢、吳進長、吳進生││││、吳珠、陳吳香、吳林││││省、劉罕、吳進松、吳││││進益、吳進烈、吳進標││││、吳笑、林杉、林阿煌││││、林麗雲、紀俊喜、紀││││勇全,紀君燕、陳鈴誼││││、陳慧誼、吳瑞華、吳││││淑華、吳淑靜、吳明珊││├──┼──────────┼───────┤│2│吳沙之繼承人吳金門、│1800/43200│││吳國生、吳金城、吳瑞││││淑、吳秀蘭、吳雀芬、││││陳吳秀琴、吳騰耀、吳││││朝嘉、林炳松、林炳洲││││、林碧霞、林碧梅、徐││││麗華、吳志立、吳献修││││、吳婷柔、吳家豪、吳││││菁菁、吳靜儀、吳靜婷││││、柯松秀、吳吉雄、吳││││婷君、吳憶如、吳依屏││││、盧麗珠、吳佰荏、吳││││孟宗、吳孟松、吳若婷││││、吳媛淳、曹永全、曹││││瑋玲、曹維峻││├──┼──────────┼───────┤│3│吳烏欉之繼承人吳朝、│480/43200│││陳金箱、吳進益、林國││││政、林根池、林根水、││││林月珠、林愛、林梅芳││││、曾火爐、鄭阿綢、陳││││芝穎、陳順健、王忠文││││、蔡宜珊、蔡宜潔││├──┼──────────┼───────┤│4│ 吳田之 繼承人吳耕山、│72/43200│││吳炎山、吳埤、蔡吳娥││││、吳江波、陳吳棉、吳││││蔡豆、吳江焜、吳正、││││吳江福、吳長、劉吳瑾││├──┼──────────┼───────┤│5│吳火之繼承人吳四通、│72/43200│││陳吳遷││├──┼──────────┼───────┤│6│吳龜理之繼承人吳清路│72/43200│││、吳乖、吳罕、陳束占││││、吳海、吳樹根、吳𢙨││││、吳麗珠、吳麗花、吳││││詩蒕、吳雅玲││├──┼──────────┼───────┤│7│ 吳冬之 繼承人吳綉鳳、│72/43200│││何吳秀滿、吳秀蓮、胡││││海助、胡俊茂、胡健財││││、胡美光、胡美英、胡││││美珍││├──┼──────────┼───────┤│8│ 吳木之 繼承人吳耕山、│72/43200│││吳炎山、吳埤、蔡吳娥││││、吳江波、陳吳棉、吳││││蔡豆、吳江焜、吳正、││││吳江福、吳長、劉吳瑾││││、吳四通、陳吳遷、吳││││綉鳳、何吳秀滿、吳秀││││蓮、胡海助、胡俊茂、││││胡健財、胡美光、胡美││││英、胡美珍、吳清路、││││吳乖、吳罕、陳束占、││││吳海、吳樹根、吳𢙨、││││吳麗珠、吳麗花、吳詩││││蒀、吳雅玲││├──┼──────────┼───────┤│9│吳進(身分證字號:│1/54│││Z000000000)之繼承人││││吳東華、吳廣文、吳廣││││橋、吳墩欽、吳淑梅、││││馬吳玉茹、吳京茹、陳││││色梅、吳洙萍、吳壁鍾││││、吳岫青、黃耀西、黃││││兆熹、黃雯娟、蔡健生││││、蔡清山、蔡清元、蔡││││菁卉││├──┼──────────┼───────┤│10│吳彩琴│720/43200│├──┼──────────┼───────┤│11│吳恊之繼承人吳長更、│16/1920│││吳長治、吳新營、吳良││││歲、陳吳朱、陳吳梅、││││張雲香、吳明忠、吳明││││輝、吳明衍、吳黃素玲││││、吳富雄、吳雅慧、吳││││麗珍、林妙秋,吳宜庭││││、吳彥儒、王明吉、王││││慶煌││├──┼──────────┼───────┤│12│吳澤龍之繼承人吳東門│2/1920│││、吳啟川、吳昭松、王││││吳瞱、陳吳謹、吳香、││││李吳較額、吳佩芳││├──┼──────────┼───────┤│12-1│吳昭松│2/1920│├──┼──────────┼───────┤│13│吳進(身分證字號:│16/1920│││Z000000000)之繼承人││││吳炮、林金聰、林綉娥││││、陳林秀美、林家伊、││││林怡汝、陳百樂、陳麗││││華、陳小娟、陳重智││├──┼──────────┼───────┤│14│吳卿│1/504│├──┼──────────┼───────┤│15│吳心│2/504│├──┼──────────┼───────┤│16│洪志龍│1/72│├──┼──────────┼───────┤│17│陳來好│36/4320│├──┼──────────┼───────┤│18│吳夜南│800/43200│├──┼──────────┼───────┤│19│洪葉淑雲│2268/23328│├──┼──────────┼───────┤│20│吳燕三│1/192│├──┼──────────┼───────┤│21│吳清華│1/192│├──┼──────────┼───────┤│22│吳金堆│7/54│├──┼──────────┼───────┤│23│吳邦貴之繼承人吳王哖│1/120│││、吳聰吉、吳聰順、吳││││聰鴻、黃吳服絹、吳鳳││││兒││├──┼──────────┼───────┤│24│吳戊杞│1/120│├──┼──────────┼───────┤│25│吳壬申│1/120│├──┼──────────┼───────┤│26│吳聰偉│1/240│├──┼──────────┼───────┤│27│吳聰孟│1/240│├──┼──────────┼───────┤│28│江王美珠之繼承人江支│1/360│││琁、江靜芳、江靜蓉、││││江靜芬、江靜子、江靜││││蕙、江衍茂││├──┼──────────┼───────┤│29│吳昭吉│16/1920│├──┼──────────┼───────┤│30│吳聰明│2/5760│├──┼──────────┼───────┤│31│吳聰禮│2/5760│├──┼──────────┼───────┤│32│吳正道│1/240│├──┼──────────┼───────┤│33│吳正壽│1/240│├──┼──────────┼───────┤│34│吳林玉鑾│42/432│├──┼──────────┼───────┤│35│吳子文│1/72│├──┼──────────┼───────┤│36│吳澤│7/648│├──┼──────────┼───────┤│37│吳連馨│7/648│├──┼──────────┼───────┤│38│吳鴻章│7/648│├──┼──────────┼───────┤│39│陳秀月│96/43200│├──┼──────────┼───────┤│40│吳明發│1/900│├──┼──────────┼───────┤│41│吳侑霖│1/900│├──┼──────────┼───────┤│42│陳素碧│1/504│├──┼──────────┼───────┤│43│阮吳素琴│1/1296│├──┼──────────┼───────┤│44│吳義修│1/1296│├──┼──────────┼───────┤│45│吳義興│1/1296│├──┼──────────┼───────┤│46│吳素卿│1/1296│├──┼──────────┼───────┤│47│吳素真│1/1620│├──┼──────────┼───────┤│48│吳世賢│1/1620│├──┼──────────┼───────┤│49│吳景賢│1/1620│├──┼──────────┼───────┤│50│吳素娟│1/1620│├──┼──────────┼───────┤│51│吳素瓊│1/1620│├──┼──────────┼───────┤│52│蔡燈洋│1/1296│├──┼──────────┼───────┤│53│蔡美穗│1/1296│├──┼──────────┼───────┤│54│蔡世遠│1/1296│├──┼──────────┼───────┤│55│吳碧玉│1/324│├──┼──────────┼───────┤│56│陳吳月雀│1/324│├──┼──────────┼───────┤│57│陳葉罕│1/6804│├──┼──────────┼───────┤│58│葉彩蓮│1/6804│├──┼──────────┼───────┤│59│葉彩鳳│1/6804│├──┼──────────┼───────┤│60│葉淑媛│1/6804│├──┼──────────┼───────┤│61│葉國璋│1/6804│├──┼──────────┼───────┤│62│葉國泰│1/6804│├──┼──────────┼───────┤│63│葉寶媛│1/6804│├──┼──────────┼───────┤│64│葉桂枝│1/1944│├──┼──────────┼───────┤│65│徐葉桂花│1/1944│├──┼──────────┼───────┤│66│黃柑│1/4860│├──┼──────────┼───────┤│67│葉國力│1/4860│├──┼──────────┼───────┤│68│陳黃照│1/4860│├──┼──────────┼───────┤│69│魏葉月治│1/4860│├──┼──────────┼───────┤│70│許葉寶│1/4860│├──┼──────────┼───────┤│71│ 陳苹如 │1/1008│├──┼──────────┼───────┤│72│吳柏諺│1/504│├──┼──────────┼───────┤│73│洪玉昭│96/43200│├──┼──────────┼───────┤│74│吳富昇│2/5760│├──┼──────────┼───────┤│75│林蓮池(原告)│22048/103680│├──┼──────────┼───────┤│76│吳煙木│1/360│├──┼──────────┼───────┤│77│吳敏順│1/360│├──┼──────────┼───────┤│78│吳敏富│1/360│├──┼──────────┼───────┤│79│吳金敏│1/360│├──┼──────────┼───────┤│80│吳金香│1/360│├──┼──────────┼───────┤│81│吳柏榕│1/504│├──┼──────────┼───────┤│82│陳惠萍│1/1008│├──┼──────────┼───────┤│83│吳秀英│3200/518400│├──┼──────────┼───────┤│84│吳文得│1/450│├──┼──────────┼───────┤│85│吳月盆│2/96│├──┼──────────┼───────┤│86│吳水金│120/43200│├──┼──────────┼───────┤│87│蔡明男│1/3888│├──┼──────────┼───────┤│88│蔡宜芳│1/3888│├──┼──────────┼───────┤│89│蔡宜純│1/3888│├──┼──────────┼───────┤│90│高秀鸞│1/1920│├──┼──────────┼───────┤│91│吳麗月│1/1920│├──┼──────────┼───────┤│92│吳明河│1/450│├──┼──────────┼───────┤│93│王泉、林王瓊盞、王罔│480/43200│││市、張登榮、張明裕、││││張惠嘉、蔡佩姍、陳秀││││美、陳麗花、陳國龍、││││陳秀玉、陳秀珠、陳秀││││梅、陳白東等14人,公││││同共有。││├──┼──────────┼───────┤│94│吳振炎│869/32400│├──┼──────────┼───────┤│95│吳溫之繼承人吳過、蔡│900/43200│││吳嬌、吳紡、吳正三、││││吳亮、吳文章、吳文樟││││、吳建騰、林秀春、吳││││明松、吳佳萍、吳姿葶││├──┼──────────┼───────┤│96│吳振坤│1/240│├──┼──────────┼───────┤│97│吳振南│1/240│├──┼──────────┼───────┤│98│吳江水│7/480│├──┼──────────┼───────┤│99│陳淑青│606/3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