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俊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俊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