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79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沁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鍾沁葳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自民國109年3月30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故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僅得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