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13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1378號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向相對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請求新臺幣600萬元(含慰撫金)並恢復教職,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未繳納裁判費裁定駁回後,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駁回在案,並以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限期命抗告人補正。但抗告人係博士主修法學,不必委請律師當訴訟代理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未依法移請最高法院審理,逕行裁定駁回,迫害抗告人權益,依法提起再審再抗告案等語。惟查,抗告人不服者,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抗告人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抗告,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限行使範圍;該不服之書狀仍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處理,據以連同案卷移送至有審判權限之最高法院審理,爰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