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川(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3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文川(已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259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0.4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6.4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
29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1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宣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陸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肆個,均沒收等情,有前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而被告因前開案件遭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編號3至4(詳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分別所示之粉末3包、淡棕色結晶1袋、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送檢驗,鑑驗結果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9年9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4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
0號鑑定書等各1份在卷可按,顯見附表如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之扣案物品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均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或包裝容器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㈡另聲請人雖就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聲
請沒收,然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業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259號宣告沒收,已如前述,是本件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既業經本院於另案宣告沒收在案,自無重複沒收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粉末3包│經鑑驗確含有第一級毒│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毛│實驗室97年4月10日調││││重1.21公克,驗前淨重│科壹字第00000000000││││1.10公克,純質淨重0.│號鑑定書││││47公克)││├──┼───────┼──────────┼──────────┤│2│白色結晶1袋│經鑑驗確含有第二級毒│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醫務中心109年9月8││││驗前毛重0.6520公克,│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驗前淨重0.3440公克,│號毒品鑑定書││││因鑑驗取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3438公克│││││)││├──┼───────┼──────────┼──────────┤│3│淡棕色結晶1袋│經鑑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同上毒品鑑定書││││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5.9950公克,│││││驗前淨重5.117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5.1168公克│││││)││├──┼───────┼──────────┼──────────┤│4│白色透明結晶1│經鑑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同上毒品鑑定書│││袋│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2370公克,│││││驗前淨重0.984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983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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