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勇助
程士榮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心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美玲 等2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