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5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567號債權人儷府國宅NO.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宥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春貴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繳納積欠之管理費,雖有提出存證信函為據,惟就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並未依法提出其他釋明之文件資料(即得據以支持其向債務人請求之債權債務文件,如得以辨識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一等證明文件),是揆諸前開規定,尚難單憑該存證信函即可認為已為完足之釋明,故本件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其他訴訟程序,或備齊相關釋明資料後再為聲請,方屬適當,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