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朝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朝昇因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邱朝昇因竊盜等22罪,經本院、橋頭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一:│├─┬───────────────┬─────────┬─────────┤││原判決及所處徒刑│犯罪時間│曾合併定之執行刑│├─┼───────────────┼─────────┼─────────┤│1│橋頭地院107年簡字1583號判決:│││││⑴、竊盜罪:徒刑3月│107年1月30日(原判│上開1之⑴、⑵、⑶││││決事實一之㈠)│、⑷、⑸,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徒刑10│││⑵、竊盜罪:徒刑3月│107年2月26日(原判│月。││││決事實一之㈡)│││├───────────────┼─────────┤│││⑶、竊盜罪:徒刑3月│107年3月24日(原判│││││決事實一之㈢)│││├───────────────┼─────────┤│││⑷、竊盜罪:徒刑3月│107年5月4日(原判│││││決事實一之㈣)│││├───────────────┼─────────┤│││⑸、竊盜罪:徒刑3月│107年5月11日(原判│││││決事實一之㈤)││├─┼───────────────┼─────────┼─────────┤│2│橋頭地院107年審易677號、107年││上開2之⑴、⑵、⑶│││審易678號合併審理判決:││、⑷、⑸,經原判決│││⑴、竊盜罪:徒刑5月│106年11月28日(原│定1年2月。││││判決事實一之㈠):│││││案號107審易677號│││├───────────────┼─────────┤│││⑵、竊盜罪:徒刑3月│106年11月28日(原│││││判決事實一之㈡):│││││案號107審易677號│││├───────────────┼─────────┤│││⑶、竊盜罪:徒刑4月│106年11月28日(原│││││判決事實一之㈢):│││││案號107審易678號│││├───────────────┼─────────┤│││⑷、竊盜罪:徒刑4月│107年2月26日(原判│││││決事實一之㈣):案│││││號107審易678號│││├───────────────┼─────────┤│││⑸、竊盜罪:徒刑4月│107年2月27日(原判│││││決事實一之㈤):案│││││號107年審易678號│││├───────────────┼─────────┤│││⑹、侵入住宅竊盜罪:徒刑9月│107年3月1日(原判│││││決事實一之㈥):案│││││號107年審易678號││├─┼───────────────┼─────────┼─────────┤│3│橋頭地院107年簡字1789號判決:│107年3月29日││││⑴、施用第二級毒品:徒刑4月│││├─┼───────────────┼─────────┼─────────┤│4│橋頭地院107年審訴字731號、107││上開4之⑴、⑵、⑶│││年審訴字826號合併審理判決:││、⑷,經原判決合併│││⑴、施用一級毒品:徒刑10月│106年11月9日(原判│定應執行徒刑2年6月││││決事實一之㈠):案│。││││號107審訴731號│││├───────────────┼─────────┤│││⑵、施用一級毒品:徒刑10月│107年5月3日(原判│││││決事實一之㈡):案│││││號107審訴826號│││├───────────────┼─────────┤│││⑶、施用一級毒品:徒刑9月│107年5月18日(原判│││││決事實一之㈢):案│││││號107審訴826號│││├───────────────┼─────────┤│││⑷、施用一級毒品:徒刑9月│107年5月22日(原判│││││決事實一之㈣):案│││││號107審訴826號││├─┼───────────────┼─────────┼─────────┤│5│橋頭地院107年簡字2055號判決:│107年2月26日(原判│上開5之⑴、⑵,經│││⑴、竊盜罪:徒刑4月│決事實一之㈠)│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徒刑6月。│││⑵、竊盜罪:徒刑4月│107年4月21日(原判│││││決事實一之㈡)││├─┼───────────────┼─────────┼─────────┤│6│橋頭地院107年簡字2214號判決:│107年5月8日││││⑴、竊盜罪:徒刑4月│││├─┼───────────────┼─────────┼─────────┤│7│橋頭地院107年簡字2409號判決:│107年6月13日││││⑴、竊盜罪:徒刑5月│││├─┼───────────────┼─────────┼─────────┤│8│橋頭地院108年簡字23號判決:│107年6月13日││││⑴、竊盜罪:徒刑5月│││├─┼───────────────┼─────────┼─────────┤│9│高雄地院108年簡字66號判決:│107年3月24日││││⑴、竊盜罪: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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