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5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浩陽
李文歆
一、債務人李浩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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