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56號原告乙○○被告牧佳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為新臺幣1,6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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