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
7月9日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乙○○為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94年7月9日偵訊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存卷可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字第1418號卷第8頁至第
21頁參照)。
二、茲被告經本院定95年6月5日上午9時40分行準備程序,上開傳票且於95年5月15日寄存送達,至同年月26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具保人經本院通知到庭,亦無從陳報被告所在或偕同被告到庭,分別有本院95年6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有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事由;復經本院依法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亦無法拘提到案,亦有該署95年7月26日桃檢惟秋95助706字第57155號函在卷可憑,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姜麗香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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