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金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號原告 廖美珍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複代理人 田美娟 律師被告 官韋彤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複代理人 賴承恩 律師被告 林錚洛 0000000000000000
許麗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靜雅 律師被告 顏智蓉 訴訟代理人 謝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寰 律師被告 陳虹均 (原名 陳宥均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