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慶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5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103年8月1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22日,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