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313號聲請人 徐祥霖 上列聲請人徐祥霖因與相對人 賴武陽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徐祥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二張(票號:TH0000000、TH0000000),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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