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755號債權人 莊美秀 債務人超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成
一、債務人超巽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10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第一項)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對債務人王瑞成之聲請駁回,理由如下:(一)債權人以債務人王瑞成簽發支票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而支票發票人為超巽工程有限公司,並非王瑞成個人,債權人對並非發票人之王瑞成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