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彭鴻鈞
彭李年瑞彭森林 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彭芸珍 (彭森林之繼承人)
彭榆鈞 (彭森林之繼承人)
彭政鈞 (彭森林之繼承人)
彭昭鈞 (彭森林之繼承人)
彭秀珍 (彭森林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鴻鈞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1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彭鴻鈞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18,625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1,189,995元(含本金286,173元、利息903,82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718,625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080元,尚應補繳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周曉羚附表一:編號請求撤銷標的公告現值(元/㎡)面積(㎡)權利範圍彭鴻鈞之應繼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40,000元69.841/11/7399,086元2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40,000元47.521/1271,543元3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40,000元3.241/118,514元4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號)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88,000元1/126,857元5臺灣銀行苗栗分行存款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169元1/11,169元6第一銀行苗栗分行存款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072元1,072元7中華郵政公司苗栗北苗郵局存款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224元1/1224元8苗栗縣苗栗市農會北苗分部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60元160元合計718,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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