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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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5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馮正寅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馮凱筠 關係人 李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收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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