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225號
原告 陳靖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文翠 (即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使用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