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凱翔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叁點玖玖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楊凱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0
7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煙草1包,經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THC》、大麻二酚《CBD》、大麻酚《CBN》)成分(驗餘淨重3.9923公克)乙節,有該中心102年5月23日憲隊基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
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楊凱翔所涉前揭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犯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0753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件扣案之菸草1包,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淨重4.3832公克,取樣0.3909公克〈已鑑析用罄〉,驗餘淨重3.992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含四氫大麻酚、大麻二酚及大麻酚)成分,此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2年5月23日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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