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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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72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謝慧 恩債務人顏 雲美 債務人 謝志祥 債務人 謝慧敏 債務人謝 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謝志祥、 謝慧君 、謝慧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貴來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顏雲美謝慧恩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謝志祥、謝慧君、謝慧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貴來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顏雲美、謝慧恩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謝慧恩、顏雲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
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㈣債務人謝慧恩、顏雲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
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㈤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慧恩前就讀東海大學(大學部)時,邀同債務人顏雲美、第三人謝貴來(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03,49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謝慧恩前就讀東海大學(研究所)時,邀同債務人顏雲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14,97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序號002及序號003兩筆貸款因申請時未符合教育部所定優惠期間內減免利息之標準,依約應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即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併同本金分期償還。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謝慧恩自民國103年03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18,464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查債務人謝志祥、謝慧敏、謝慧君為本案連帶保證人謝貴來(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謝志祥、謝慧敏、謝慧君應對第三人(被繼承人)謝貴來(歿)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七)依約債務人謝志祥、謝慧敏、謝慧君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慧恩、顏雲美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303,490元整及附表序號1~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約債務人謝慧恩、顏雲美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14,974元整及附表序號3~4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九)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志祥、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94079│慧君、謝慧│2月01日起│││││元│恩、謝慧敏│││││││、顏雲美││││├──┼───┼─────┼──────┼──────┼───────┤│002│新臺幣│謝志祥、謝│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09411│慧君、謝慧│2月01日起│││││元│恩、謝慧敏│││││││、顏雲美││││├──┼───┼─────┼──────┼──────┼───────┤│003│新臺幣│謝慧恩、顏│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57487│雲美│2月01日起│││││元│││││├──┼───┼─────┼──────┼──────┼───────┤│004│新臺幣│謝慧恩、顏│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57487│雲美│2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志祥、謝│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4079│慧君、謝慧│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恩、謝慧敏│││百分之十,逾期││││、顏雲美│││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謝志祥、謝│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9411│慧君、謝慧│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恩、謝慧敏│││百分之十,逾期││││、顏雲美│││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謝慧恩、顏│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487│雲美│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謝慧恩、顏│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487│雲美│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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