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侵占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明、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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