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82號聲請人 宋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志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按年利率「15%」計算之依據為何?若無,請變更為法定利率「6%」。
二、相對人黃志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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