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83號
98年度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678、1759、1764號、98年度毒偵字第182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毒偵字第2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壹點壹壹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前開毒品外包裝袋肆個及玻璃球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60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又於89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36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前開2罪定應執行刑7年6月又15日,甫於97年5月25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而甲○○受上開2罪徒刑執行,曾於95年4月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3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6年5月15日釋放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思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所載之施用方式,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察官誤為安非他命),先後經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玻璃球1個。
二、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之自白。
(二)查獲相片10幀。
(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採尿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送驗姓名對照表、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共5件、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97年8月26日Z000000000號檢驗報告、高雄市凱旋醫院97年10月13日A00000000號、97年11月17日A00000000號、97年12月14日A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17日KZ0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件。
(四)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7年11月21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1782號、98年2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350號鑑定書各1件。
(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玻璃球1個。
四、論罪科刑: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是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被告各次施用毒品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前述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前案紀錄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有毒品前科,素行非佳,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沒收;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該毒品外包裝袋4個及玻璃球1個,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方式│所犯罪名及宣告刑│├──┼────┼────┼────┼────────┤│1│97年8月6│嘉義市西│將甲基安│甲○○施用第二級│││日20時許│ 區興嘉公 │非他命置│毒品,累犯,處有││││園廁所內│入玻璃球│期徒刑參月。│││││燒烤吸食││││││煙霧││├──┼────┼────┼────┼────────┤│2│97年9月│不詳處所│將甲基安│甲○○施用第二級│││27日23時││非他命置│毒品,累犯,處有│││40分許往││入玻璃球│期徒刑參月。│││前回溯48││燒烤吸食││││小時內(││煙霧││││應扣除為││││││警查獲後││││││採尿前不││││││可能施用││││││之期間)││││├──┼────┼────┼────┼────────┤│3│民國97年│嘉義市西│將甲基安│甲○○施用第二級│││10月2○○○區○○路│非他命置│毒品,累犯,處有│││15時許│562號10│入玻璃球│期徒刑參月,扣案││││樓5居所│燒烤吸食│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內│煙霧│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零玖 伍公克 )沒││││││收銷燬,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貳個及││││││玻璃球壹個均沒收││││││。│├──┼────┼────┼────┼────────┤│4│民國97年│高雄縣大│將甲基安│甲○○施用第二級│││11月27日│樹鄉友人│非他命置│毒品,累犯,處有│││22時許│住處內│入玻璃球│期徒刑參月。│││││燒烤吸食││││││煙霧││├──┼────┼────┼────┼────────┤│5│民國98年│嘉義市西│將甲基安│甲○○施用第二級│││1月26日│區興嘉公│非他命置│毒品,累犯,處有│││18時許│園廁所內│入玻璃球│期徒刑參月,扣案│││││燒烤吸食│之甲基安非他命貳│││││煙霧│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零壹公克)沒││││││收銷燬,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貳個沒││││││收。│└──┴────┴────┴────┴────────┘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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