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0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宣告刑欄所載之刑,分別減為如附表五減刑後刑期欄所載之刑,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部分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2至49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1至37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並分別沒收如附表五編號1至37所載之署押。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1至37所載之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89年1月起至96年2月止,任職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之「什全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什全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銷售貨物、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於任職期間為下列行為;
㈠、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其並無出貨予客戶之意,竟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連續在其業務上所掌之出貨單上,虛偽登載不實之出貨事宜,並持以出示什全公司而行使之,致什全公司誤認甲○○確係欲出貨予客戶,而將如附表一編號
1至4所示之貨品,交予甲○○,甲○○取得貨品後,即將之變賣得利;甲○○為掩飾其前開犯行,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偽簽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客戶署押於出貨單上,表示該客戶業已收取貨品而尚未給付貨款之意,並將該有客戶簽名之出貨單交回什全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什全公司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客戶之權益。
㈡、 王振揮 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其並無出貨予客戶之意,竟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5至40所示之時間,在其業務上所掌之出貨單上,虛偽登載不實之出貨事宜,並持以出示什全公司而行使之,致什全公司誤認甲○○確係欲出貨予客戶,而將如附表一編號5至40所示之貨品,交予甲○○,甲○○取得貨品後,即將之變賣得利;又甲○○為掩飾其前開犯行,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5至40所示之時間,偽簽如附表一編號5至38所示之客戶署押於出貨單上,表示該客戶業已收取貨品而尚未給付貨款之意,並將該有客戶簽名之出貨單交回什全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什全公司及如附表一編號5至40所示客戶之權益。
㈢、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處,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後,故意不繳回什全公司,而變易持有為所有,加以侵吞入己,所得均花用殆盡。
㈣、甲○○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什全公司並未要求客戶退貨,竟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其業務上所掌之退貨單上,虛偽登載不實之退貨事宜,再持以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客戶佯稱什全公司欲回收部分貨品而行使之,致如附表三所示之客戶誤信為真,而將如附表三所示之貨品交予甲○○,甲○○取得貨品後,即將之變賣得利。
㈤、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將其自什全公司提領之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四所示之貨品,變易持有為所有,加以侵占入己。嗣因什全公司發現出貨單上客戶之簽名有異,並與客戶核對帳目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什全公司訴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什全公司告訴代理人 麥英鈞 於偵訊時證述被告向什全公司及客戶詐取貨物、侵占什全公司貨款、貨物之情大致相符,並有什全公司員工人事資料卡、客戶明細表各1份、出貨單、寄單憑證、採購單、銷貨單、帳袋借出明細表、銷貨退回折讓單、退貨單、證明書、被告向倉庫提貨未報貨品明細表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三、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係以偽造出貨單之方式,向什全公司詐取貨品,此部分行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惟按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指偽造他人之文書而言,若自己之文書,雖登載不實,祇屬虛妄行為,不能構成偽造文書之罪(最高法院19年非字第11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供稱:我們公司出貨是先開單,由司機送貨,我開出貨單的出貨時間、地點都是由我寫的等語;證人麥英鈞於偵訊中亦證稱什全公司出貨收款之作業流程係由業務員到外面銷售,由業務員開立出貨單,再由公司司機去配送,業務員也可以開立出貨單向倉庫領貨等語明確,足認被告確有製作出貨單之權限,是被告開立內容不實之出貨單向什全公司詐取貨品之行為,應不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至被告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出貨單上另行偽造客戶之簽名,表示該客戶業已收取貨品而尚未給付貨款之意,該經客戶簽名之出貨單,具有文書之外觀,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收據或簽帳單之性質,並足為簽名人表示意思之證明,則已具有私文書之性質,併予敘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本件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罰法律有所變更,爰詳述如下:
(一)修正後刑法第56條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而本件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乃分別基於概括犯意而犯同一罪名(詳如後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屬連續犯,各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如依新法之規定,因連續犯業經刪除,即應按數罪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二)修正後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
(三)被告行為後,經總統於95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35181號令公布之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95年7月1日),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到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查刑法分則編之法定刑中,有關罰金刑部分,於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增訂前,其貨幣單位為銀元,罰金刑之提高標準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倍至10倍。」,而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是其法定刑罰金刑部分,換算為新臺幣之結果,與適用上開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相同,是修正前、後關於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之提高標準相同,修正後法律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亦經修正為:「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之罰金刑下限業已提高,此部分修正後之刑法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情形。
(四)經綜合上述罪刑比較結果,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行為後之法律均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故本件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之犯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法律規定論處。
五、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如附表一㈠、㈡所示客戶署押於出貨單上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所掌文書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偽造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開立虛偽出貨單係犯刑法第
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容有未洽,業如前述,惟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先後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犯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
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事實欄一㈤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與犯罪事實欄一㈡、㈢、㈣、㈤部分所犯各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等罪,均為各別獨立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詐取公司、客戶貨品、侵占公司公款及貨品,並偽造客戶之出貨單,對告訴人之財產權益損害非輕,且尚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方法、所得利益,及被告素行尚可,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之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亦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
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且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是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
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認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犯之連續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法律規定諭知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㈡、㈢、㈣、㈤部分所犯之罪,則仍應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出貨單上偽造之署押共40枚(即如附表五編號1至37所示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七、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宣告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悉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分別減其刑期二分之一。
八、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所犯數罪,其中連續詐欺取財罪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被告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依94年2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11號令修正、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按指95年7月1日)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又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且該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是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而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後之刑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是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被告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犯罪時間│客戶名稱│詐得貨品│貨品價值│偽造之││號││││(新臺幣)│署押│├─┼──────┼───────────┼────────┼─────┼───┤│1│95年04月15日│丙○○│壽山朱網1箱│540元│王││││( 六龜鄉 寶來村│││││││中正路105-1號)││││├─┼──────┼───────────┼────────┼─────┼───┤│2│95年04月24日│卯○│龍泉0.602箱│912元│王││││○○○鎮○○路│││││││二段180號)││││├─┼──────┼───────────┼────────┼─────┼───┤│3│95年05月23日│申○│八八勁醉3瓶│1,035元│申○││││○○○鎮○○路│││││││三段26號)││││├─┼──────┼───────────┼────────┼─────┼───┤│4│95年06月23日│丙○○│ 烏龍茶 6001箱│15,590元│美││││(六龜鄉寶來村│鹼性水8502箱││││││中正路105-1號)│大S3箱│││││││小S1箱│││││││大雪山10箱│││││││小雪山5箱│││││││ 中舒 2箱│││││││莎莎亞1箱│││├─┼──────┼───────────┼────────┼─────┼───┤│5│95年07月12日│ 麗麗 │小S1箱│3,605元│朱││││○○○鎮○○路)│台啤2箱│││││││小雪山1箱│││││││中舒1箱│││││││沙士3501箱│││││││網小水1箱│││││││烏龍茶3502箱│││├─┼──────┼───────────┼────────┼─────┼───┤│6│95年07月18日│麗麗│小S1箱│5,715元│朱││││○○○鎮○○路)│台啤3箱│││││││小雪山1箱│││││││大S1箱│││││││沙士3501箱│││││││網小水1箱│││││││烏龍茶3501箱│││││││大比1箱│││││││小比1箱│││├─┼──────┼───────────┼────────┼─────┼───┤│7│95年08月21日│123│0.75059度2箱│11,280元│志││││○○○鄉○○路○○號-5)││││├─┼──────┼───────────┼────────┼─────┼───┤│8│95年08月25日│玄○│網小水20箱│29,705元│ 林玲英 ││││○○○鎮○○路○○號)│ 蠻牛 2箱││(起訴│││││ 味王汁 5箱││書誤載│││││ 舒跑 6001箱││為 林淑 │││││ 麥茶 10002箱││英,應│││││ 紙舒 2505箱││予更正│││││ 小舒 150箱││)│││││古綠15002箱│││├─┼──────┼───────────┼────────┼─────┼───┤│9│95年09月04日│酉○│金高8231箱│25,980元│美││││○○○鎮○○○路○○號)│中舒30箱│││││││0.6038度2箱│││││││0.75038度1箱│││├─┼──────┼───────────┼────────┼─────┼───┤│10│95年09月11日│酉○│0.75038度1箱│35,878元│ 王永蓮 ││││○○○鎮○○○路○○號)│0.6058度1箱│││││││0.75058度1箱│││││││大比10箱│││││││小比6箱│││││││大S5箱│││││││舒跑6006箱│││││││舒跑15002箱│││├─┼──────┼───────────┼────────┼─────┼───┤│11│95年09月20日│戊○○○│大S20箱│13,900元│B/S││││○○○鄉○○路○○○號)││(已付│││││││2,000元)││├─┼──────┼───────────┼────────┼─────┼───┤│12│95年09月20日│丑○│不詳│18,645元│楊││││○○○鎮○○路○○號)││││││││││││││││││├─┼──────┼───────────┼────────┼─────┼───┤│13│95年09月21日│辛○○│0.6038度6箱│6,715元│珍││││○○○鎮○○路│0.75038度3箱││││││二段743號)│0.6058度3箱│││││││0.75058度3箱│││││││龍泉0301箱│││││││金高8231瓶│││├─┼──────┼───────────┼────────┼─────┼───┤│14│95年09月25日│宙○○│台啤5箱│6,475元│敏││││○○○鎮○○路│大S2箱││││││一段52號)│小S1箱│││││││大比1箱│││││││小比1箱│││││││網大水1箱│││││││網小水1箱│││├─┼──────┼───────────┼────────┼─────┼───┤│15│95年09月26日│地○○│不詳│27,840元│ 王清平 │││(95年9月底│○○○鄉○○路○○號)││││││貨款)│││││├─┼──────┼───────────┼────────┼─────┼───┤│16│95年09月26日│A○○○│不詳│32,710元│騰│││(95年9月底│○○○鄉○○路○○號)││││││貨款)│││││││││││││││││││├─┼──────┼───────────┼────────┼─────┼───┤│17│95年09月26日│戊○○○│大S10箱│6,950元│B/S││││○○○鄉○○路○○○號)││││├─┼──────┼───────────┼────────┼─────┼───┤│18│95年10月02日│張小姐│小S1箱│5,105元│張││││(旗山鎮)│台啤6箱│││││││沙士3501箱│││││││烏龍茶3502箱│││││││網小水2箱│││├─┼──────┼───────────┼────────┼─────┼───┤│19│95年10月10日│丙○○│金牌0.606箱│7,600元│ 張淑惠 ││││(六龜鄉寶來村│0.6038度1箱││││││中正路105-1號)│古綠10001箱│││││││烏龍茶15001箱│││├─┼──────┼───────────┼────────┼─────┼───┤│20│95年10月14日│寅○│大雪山1箱│1,420元│勇││││○○○鎮○○路○○○○○號│小雪山1箱│││├─┼──────┼───────────┼────────┼─────┼───┤│21│95年10月14日│戊○○○│大雪山1箱│1,420元│B/S││││○○○鄉○○路○○○號)│小雪山1箱│││├─┼──────┼───────────┼────────┼─────┼───┤│22│95年10月14日│庚○│大雪山1箱│1,420元│美││││○○○鄉○○路○○號)│小雪山1箱│││├─┼──────┼───────────┼────────┼─────┼───┤│23│95年10月14日│壬○│大雪山1箱│1,420元│ 淑來 ││││○○○鎮○○路○○號)│小雪山1箱││(起訴│││││││書誤載│││││││為 淑英 │││││││,應予│││││││更正)│├─┼──────┼───────────┼────────┼─────┼───┤│24│95年10月14日│亥○○│大雪山1箱│1,420元│英││││○○○鄉○○路○○號)│小雪山1箱│││├─┼──────┼───────────┼────────┼─────┼───┤│25│95年10月18日│宇○│大雪山1箱│2,260元│ 黃義雲 ││││(六龜鄉寶來村│小雪山1箱││││││新寶路11-13號)│麥格1箱│││├─┼──────┼───────────┼────────┼─────┼───┤│26│95年10月21日│寅○│大雪山1箱│2,260元│寅○││││○○○鎮○○路│小雪山1箱││││││53-14號)│麥格1箱│││├─┼──────┼───────────┼────────┼─────┼───┤│27│95年10月21日│亥○○│大雪山1箱│2.260元│蔡││││○○○鄉○○路○○號)│小雪山1箱│││││││麥格1箱│││├─┼──────┼───────────┼────────┼─────┼───┤│28│95年11月01日│午○│大雪山1箱│2,260元│耀││││(六龜鄉寶來村│小雪山1箱││││││中正路86號)│麥格1箱│││├─┼──────┼───────────┼────────┼─────┼───┤│29│95年11月01日│美濃農會│大雪山1箱│2,260元│ 郭達月 ││││○○○鎮○○街│小雪山1箱││││││1號-17)│麥格1箱│││├─┼──────┼───────────┼────────┼─────┼───┤│30│95年11月01日│癸○○│大雪山1箱│2,260元│劉││││○○○鎮○○街│小雪山1箱││││││11-1號)│麥格1箱│││├─┼──────┼───────────┼────────┼─────┼───┤│31│95年11月01日│辰○│大雪山1箱│2,260元│成││││(六龜鄉荖濃村│小雪山1箱││││││裕濃路34號)│麥格1箱│││├─┼──────┼───────────┼────────┼─────┼───┤│32│95年11月01日│丁○│大雪山1箱│2,260元│利││││(六龜鄉新發村│小雪山1箱││││││和平路128號)│麥格1箱│││├─┼──────┼───────────┼────────┼─────┼───┤│33│95年11月04日│黃○│大雪山1箱│2,260元│黃○行││││○○○鄉○○路○○號)│小雪山1箱│││││││麥格1箱│││├─┼──────┼───────────┼────────┼─────┼───┤│34│95年11月06日│乙○○○○○│大雪山1箱│2,260元│陳││││○○○鎮○○○路│小雪山1箱││││││80號)│麥格1箱│││├─┼──────┼───────────┼────────┼─────┼───┤│35│95年11月06日│子○│大雪山1箱│1,640元│源││││○○○鎮○○街○○號)│麥格1箱│││├─┼──────┼───────────┼────────┼─────┼───┤│36│95年11月06日│戌○│大雪山1箱│2.260元│龔││││○○○鎮○○○路│小雪山1箱││││││91號)│麥格1箱│││├─┼──────┼───────────┼────────┼─────┼───┤│37│95年11月06日│未○○○○店│大雪山1箱│2,260元│許││││○○○鎮○○路○號)│小雪山1箱│││││││麥格1箱│││├─┼──────┼───────────┼────────┼─────┼───┤│38│95年11月21日│宙○○│大雪山1箱│2,260元│楊││││○○○鎮○○路○段│小雪山1箱││││││52號)│麥格1箱│││├─┼──────┼───────────┼────────┼─────┼───┤│39│95年11月27日│巳○○│烏龍茶3505箱│6,440元│黃││││○○○鄉○○路○○號)│麥茶10005箱│││││││古綠10005箱│││││││古梅10005箱│││││││烏龍茶6002箱│││├─┼──────┼───────────┼────────┼─────┼───┤│40│96年01月16日│未○○○○店│舒跑60045箱│14,400元│ 林翠燕 ││││○○○鎮○○路○號)││││└─┴──────┴───────────┴────────┴─────┴───┘附表二:
┌─┬──────┬─────────────┬───────┬─────┐│編│犯罪時間│客戶名稱│侵占貨款金額│備註││號│││(新臺幣)││├─┼──────┼─────────────┼───────┼─────┤│1│95年08月10日│B○○○│16,500元│未持客戶應││││○○○鄉○○村○○路○號)││收帳款袋│├─┼──────┼─────────────┼───────┼─────┤│2│95年08月25日│寅○│30,880元│同上│││(95年8月底│○○○鎮○○路○○○○○號)│(票號:││││貨款)││0000000││││││票期:││││││95年9月30日)││├─┼──────┼─────────────┼───────┼─────┤│3│95年08月30日│天○○超市│26,700元│同上││││○○○鄉○○村○○路○○號)│││├─┼──────┼─────────────┼───────┼─────┤│4│95年10月18日│B○○○│500元│同上││││六龜國小││││││○○○鄉○○村○○路○號)│││├─┼──────┼─────────────┼───────┼─────┤│5│95年10月25日│B○○○(寶來消防)│1,020元│同上││││○○○鄉○○村○○路○號)│││├─┼──────┼─────────────┼───────┼─────┤│6│95年12月22日│己○○○│30,135元│同上│││(95年12月份│○○○鄉○○村○○路│││││貨款)│58-57號)│││├─┼──────┼─────────────┼───────┼─────┤│7│96年01月31日│天○○超市│22,200元│向什全公司││││○○○鄉○○村○○路○○號)││借出客戶應││││││收帳款袋│└─┴──────┴─────────────┴───────┴─────┘附表三:
┌─┬──────┬────────┬────────┬──────┐│編│犯罪時間│客戶名稱│詐得貨品│貨品價值││號││││(新臺幣)│├─┼──────┼────────┼────────┼──────┤│1│95年12月30日│黃○│西打12505瓶│542元││││(六龜鄉│烏龍茶15001瓶│││││太平路31號)│麥茶10002瓶││││││小水1瓶││││││西打3502瓶││││││汽水12501瓶││││││古綠10001瓶││├─┼──────┼────────┼────────┼──────┤│2│96年02月01日│ 張美玲 │百仙參茸藥酒兌換│770元│││││瓶蓋22個││││││││└─┴──────┴────────┴────────┴──────┘附表四:
┌──┬───────┬──────────┬──────┐│編號│犯罪時間│侵占之貨品│貨品價值│││││(新臺幣)│├──┼───────┼──────────┼──────┤│1│96年1月27日│58.075高梁酒2箱│11,280元││││││├──┼───────┼──────────┼──────┤│2│96年2月1日│大比1箱│680元││││加沙8罐││├──┼───────┼──────────┼──────┤│3│96年2月6日│58.75高梁酒1箱│5,760元│└──┴───────┴──────────┴──────┘附表五: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所犯法條│宣告刑│減刑後刑期│應沒收之││││││││署押│├──┼──────┼───────┼─────────┼──────┼──────┼────┤│1│如附表一編號│連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叁月│王,王,│││1至4所示│││││申○,美│├──┼──────┼───────┼─────────┼──────┼──────┼────┤│2│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朱│││5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3│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朱│││6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4│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志│││7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5│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林玲英│││8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6│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美│││9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7│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王永蓮│││10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8│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B/S│││11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9│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楊│││12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10│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珍│││13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11│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敏│││14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12│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王清平│││15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13│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騰│││16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14│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B/S│││17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15│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張│││18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16│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張淑惠│││19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17│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勇│││20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18│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B/S│││21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19│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美│││22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20│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淑英│││23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21│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英│││24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22│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黃義雲│││25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23│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寅○│││26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24│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蔡│││27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25│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耀│││28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26│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郭達月│││29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27│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劉│││30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28│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成│││31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29│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利│││32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30│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黃○行│││33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31│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陳│││34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32│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源│││35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33│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龔│││36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34│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許│││37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35│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楊│││38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條││││├──┼──────┼───────┼─────────┼──────┼──────┼────┤│36│如附表一編號│行使業務登載│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黃│││39所示│不實文書罪│215條││││││├───────┼─────────┼──────┼──────┤││││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罪│21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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