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
張○○郭○○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334號、107年度偵字第10310號、第10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張○○、郭○○(下稱被告3人)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等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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