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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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85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勝凱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游勝凱業於民國112年9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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