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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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兆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聲緝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二行「111年度聲沒字第25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聲沒字第257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二行「111年度聲沒字第257號」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112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此誤寫核與該裁定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