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興華 被告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維霖 人被告 蔡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明安公司)前分別於民國105年5月13日、106年3月31日邀同被告蔡維霖(原名 蔡明恭 )、蔡秉勳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放款借據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各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下稱甲、乙方案)之貸款,約定甲方案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計算,如有遲延還款則自遲延時起改按前開利率加計年利率1%計算,另自轉列催收之日起則改按前開利率加計年利率2%計算,乙方案利息按原告之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085%計算,另自轉列催收之日起則改按前開利率加計年利率1%計算,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須加付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倘有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之情形,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明安公司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蔡維霖、蔡秉勳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901,6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利率資料、帳務明細、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案件備查表、放款借據、催繳函等為證,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1│146,656元│自107年9月13日起│2.67%│自107年10月14日起至108年1月9日止,按左││││至108年1月9日止││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1月10日起│3.67%│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4月13日止,按左││││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380,000元│自107年7月13日起│2.67%│自107年8月14日起至108年1月9日止,按左││││至108年1月9日止││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1月10日起│3.67%│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2月13日止,按左││││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412,500元│自107年6月30日起│3.2%│自107年7月31日起至108年1月9日止,按左││││至108年1月9日止││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1月10日起│4.2%│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1月30日止,按左││││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962,495元│自107年6月30日起│3.2%│自107年7月31日起至108年1月9日止,按左││││至108年1月9日止││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1月10日起│4.2%│自108年1月10日起至108年1月30日止,按左││││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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