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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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05號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被上訴人 倪慈棻
趙金道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881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