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七一一號、本院嘉義簡易庭九十七年度嘉簡字第一六八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其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九月。又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依刑法規定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六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即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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